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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内蒙古包头市销售商品房需明码标价

北方新闻网  2011-04-12 07:00

5月1日起,内蒙古包头市商品房销售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公布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这是昨日记者从青山区政府获悉的。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为此,包头目前已在房地产行业开展全面清查摸底工作,并同步加强了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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