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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公租房管理新规 外来人员申请设收入限制

和讯网  2011-11-30 18:19

[摘要] 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北京新近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新规,明确从12月1日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新规增加了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限制条件,引人注目。

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北京新近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新规,明确从12月1日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新规增加了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限制条件,引人注目。

根据正式发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公租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一是现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二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租房;三是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反馈意见和建议时,群众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条款提出建议,“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也同样应当对外地在京人员设定家庭收入限制条件,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外地在京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为此,《办法》中增加了外地在京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收入限制条件。目前各区县正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待准入条件明确后,由各区县政府发布实施,届时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按所在区县规定进行申请。

按照规定,公租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北京现行的保障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

家庭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套型

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宿舍、单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单居、小或中套型

子女年满10周岁的单亲家庭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中或大套型

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在配租管理方面,公租房配租仍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原则,各区县筹集房源用于保障本区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需求,在区县组织摇号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级将加大统筹力度,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使用,满足申请家庭跨区配租公租房的需求。为加强房源分配的计划性和信息公开透明,《办法》中规定各区县应于每年12月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公租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并在各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北京此次出台的公租房管理新规,提供了2种公开摇号方式由区县选择:一是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后,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二是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公租房的优先配租家庭,除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外,《办法》中还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等六类家庭可优先配租。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和公租房产权单位应按“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公开透明。摇号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选房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在区县政府或社会单位网站上公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租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在租后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公租房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成相匹配的房屋或纳入轮候调房需求库。同时为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用于应保障人群,严格后期动态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对公租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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