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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称:禁止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

法制日报   2013-10-11 00:00

[摘要] 国土资源部对其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包括地下水环境等在内均在该部的监测范围之内;办法同时明确,该部不允许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

 

 

国土资源部对其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包括地下水环境等在内均在该部的监测范围之内;办法同时明确,该部不允许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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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称,国土资源部正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目前,该部已经开展了地下水、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以及监测设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表示,这也是该部制定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主要原因。

办法将国土资源部门监测职能确定为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将依照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说,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有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对于未依照办法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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