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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持购房合同手续落户新政细则出台

呼和浩特日报  2014-06-05 00:00

[摘要] 根据5月4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记者从市公安局户政处了解到,根据5月4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买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持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的规定,户政处推出六点具体实施细则。

(一)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经过网签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发票(收据)要求落户的,落户人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过网签的,要求入住一年以上,落户人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及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连续一年的水、电、暖等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的住户平面图。

(四)自建住房落户:1、在市区自建住房10年以上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可按照购房落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2、旗县自建房落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每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5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五年内购房人再有户口迁移的,本套住房不能再按购房落户。

(六)对于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不论共有产权份额多少,5年内只能有一户产权人可按照购房落户。

以上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还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若随迁父母与房主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要出具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随迁父母年龄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以下各种原因父母随迁的,年龄同此)。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办理时,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市四区及开发区报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理,旗县报当地公安局审批办理。

此外,购买二手住房落户,应在原房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户口簿上没写明户口性质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证明注明户口性质。

据了解,此细则已于6月3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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