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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北方新报   2016-02-26 16:22

[摘要] 【案例】张某系某村村民。2000年3月的一天,他将宅基地上房屋卖给城镇居民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当即向张某交付了购房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2015年5月,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张某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觉得自己按照约定交付了房款,张某也交付了房......

【案例】张某系某村村民。2000年3月的一天,他将宅基地上房屋卖给城镇居民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当即向张某交付了购房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2015年5月,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张某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觉得自己按照约定交付了房款,张某也交付了房屋,双方之间的购房行为真实,现在张某要求返还房屋是无理之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由于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村民个人。因此,宅基地的买卖、流转只允许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不允许农村宅基地直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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