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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遭违约 收回定金后可否再要求双倍返还?

呼和浩特日报  2016-07-04 12:23

[摘要] 4月26日,曹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位于玉泉区的房产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曹某便将定金付给了赵某,10天后又支付了50%的房款,双方约定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但由于赵某的家人不同意将房屋出售,赵某于5月10日找到曹某说明情况,征得......

4月26日,曹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位于玉泉区的房产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曹某便将定金付给了赵某,10天后又支付了50%的房款,双方约定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但由于赵某的家人不同意将房屋出售,赵某于5月10日找到曹某说明情况,征得曹某同意后将18万元房款及定金2万元退还给曹某。谁知近日曹某找到赵某指出:房屋买卖过程中赵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曹某准备诉诸法律。

赵某咨询,协议收回定金后是否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虽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然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支付定金为准。赵某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曹某原本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曹某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一律随即终止,曹某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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