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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事件频发 消费者利益由谁来保护?

北方新报  2015-04-01 06:00

[摘要] 首府多位读者反映称,比“五证不全没房本”更严重的是开发商到期不交房的问题,有的开发商仅仅与消费者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就收走了房款的90%,而约定交房日期已经过了好几个月,房子还没盖,数十万元房款交给开发商好几年了,钱退不出来,房子拿不到,消费者欲哭无泪。不少消费者质疑,在共建诚信社会的今天,开

近期,有关买房后拿不到房本的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本报新闻热线接到首府多位读者反映称,比“五证不全没房本”更严重的是开发商到期不交房的问题,有的开发商仅仅与消费者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就收走了房款的90%,而约定交房日期已经过了好几个月,房子还没盖,数十万元房款交给开发商好几年了,钱退不出来,房子拿不到,消费者欲哭无泪。不少消费者质疑,在共建诚信社会的今天,开发商频频失信,导致消费者损失惨重,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又该由谁来监督?

交房时间已过地基还没建好

3月15日,在位于首府阿尔泰游乐广场西侧的3·15活动主会场,来了一位名叫王新元的投诉者。王先生反映称,他于2012年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付了57.59万元(全款的90%)房款,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结果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快3个月,房子还没盖呢。

在现场,王先生告诉记者,2012年,由于儿子已经到了结婚的年龄,他决定拿出家里的积蓄给孩子买套婚房。在房地产市场多方打听的时候,朋友给他介绍了融域134楼盘。“当时朋友和我说,融域134楼盘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楼盘坐落于海拉尔大街气象局北侧团校巷,房子肯定没问题,位置也好。当时,如果能交90%的房款,价格还便宜,于是我就以4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书》,购买了该小区一期8号楼一套建筑面积为132.49平方米的楼房。”王先生告诉记者。

记者从王先生拿出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上看到,该协议甲方是内蒙古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王先生。双方除约定房屋有关事宜外,还约定“甲方预留的房屋订购金,必须用于该工程建设,保证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将房屋建成。”根据王先生出示的收据可以看到,王先生在2012年1月17日、5月31日、7月16日分3次将房屋订购金交给内蒙古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到了当初约定的交房日期,王先生订购的楼房连地基都没有建好。

王先生认为,既然开发商没拿这些房屋订购金盖房,那么理应把钱退回来,所以他去找开发商要求退款,开发商虽同意退款,但退款日期却一推再推。“近我又去找他们,他们又说再等两个月,我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只能一趟一趟地去找他们。这次来投诉,就是希望政府部门能采取措施,防止开发商把这些钱挪作他用。”

楼房不交工生活受影响

3月15日以后,记者陆续接到多位读者反映称,他们也向内蒙古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了款,约定2014年年底交房,但与王先生的情况一样,他们的房子也没有盖。

呼和浩特市民朱先生指着手中的《房屋订购协议书》告诉记者:“这是我2012年7月27日与开发商签的,也是约定去年年底交房,到现在也没盖。我和女朋友本来准备今年就结婚,因为房子迟迟下不来,婚也结不了。想退了钱去别的地方买房子,钱也迟迟不退,我担心明年也结不了婚。”朱先生表示,因为融域134项目交不了房,他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连婚期都被拖延了。

叶女士是江西人,来呼和浩特市做生意,两个孩子都在呼和浩特市读书,为了孩子,她省吃俭用在融域134购买了一套住宅,谁知迟迟拿不到房子。叶女士告诉记者:“孩子下半年就高三了,没有房产证恐怕不能在呼和浩特市参加高考,二儿子今年也高一了,因为房子下不来,孩子上学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市民皮先生则向记者反映称,因为融域134的楼房不能按期交工,他和妻子一直在租房居住。

据购买该小区业主介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十几户居民在该小区买了房,到期了房子仍没盖,退款也拿不到。

带着业主们的问题,3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融域134项目部采访。记者在工地看到,工地上盖起了两栋高层住宅,据业主介绍,这是A-3和A-4两栋楼房,虽然这两栋楼房已经建成,但交房日期过去3个多月,仍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很多业主购买的A-2和B区楼房,仍未动工。融域134项目自称姓李的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来意后表示:“这两天就给业主退钱。采访需要经过宣传部门,但是宣传部门的人都在开会,你留下电话,让他们明天给你安排采访。”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几天采访此事的媒体很多,都是由宣传部门安排的。记者按照李姓工作人员的要求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有融域134项目宣传部的工作人员与记者进行联系。

新华园商品房延期两年多不交房

3月20日,呼和浩特市读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2011年,我购买了新华园商品房,按照购房协议上的交房时间,开发商承诺2012年6月前交房,可是已经过了两年多了,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

3月23日,记者在新华园小区的大门外见到了张先生,他告诉记者,2011年,我购买了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丽园”小区房屋。当时该小区叫“金丽园”,后改为“新华苑”,如今改为“新华园”,经友好协商后,本着公平、自愿选择的原则,订立了协议书,待该小区取得呼和浩特市相关部门颁发的正式文件后,再换签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书》。当时的协议上交房的时间为2012年6月,可是到了2014年5月了还没有交房,后来我们找到了贵报,并在贵报记者的帮助下,找到了该楼盘开发商——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当时楼盘已经基本完工,但是水、电、绿化等设施还没有达到要求,正在积极建设中。等待有关部门的验收,近期应该能交房。随后,我们还向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相关情况的核实,核实结果显示,该小区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达到了竣工条件。但由于配套设施水、电、暖、燃气入网手续正在与有关部门接洽,预计2014年8月完成施工,交付业主

相关情况核实后,并于2014年8月5日重新补充购房协议,协议中明确写到,该房屋交付时间,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国家法律、法规等)外,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正式交付使用。可是,到了9月30日,我们去拿钥匙,该小区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还让继续等待,并告诉我们小区的配套设施仍然没有达到交付要求,至于还需要多长时间,还不太清楚。如今又过去几个月了,仍然没有交房的消息。

3月23日,记者来到该小区,小区大门紧锁,在小区的大门外立着一个显眼的牌子,上面写着“施工重地闲人免进”。透过大门,可以看见院子里还是一片狼藉,砖头和沙石堆放在院子中央。负责看院子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还是施工重地,除了工作人员,其他人一律不许进入。”当记者问里面还在施什么工?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

当记者要求见开发商时,他告诉记者:“开发商并不在办公楼内,已经很长时间没有来了。”

随后,张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位姓吴的开发商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这个电话,都被挂断。

在大门外等候多时后,该小区一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记者的来意后,告诉记者,目前,该小区的水、电、天然气入网手续已经办理完了,目前正在等待对暖气进行试压,待停暖后,将正式进入暖气调压、试压阶段。所以,还需要一段时间,待配套设施全部完善后,便可以交房了,具体时间还不太清楚。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他告诉记者,对于房屋延期交房,共分为3种情况。种,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这里提醒业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第二种,对于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建议业主立即退房,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以大限度保护业主的利益。第三种,当事人合同解除的处理。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开发商延期后,通过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了解延期的原因后,如果对经济补偿达不成协议,只有通过到法院的诉讼来解决问题。延期交房后,对于法律规定滞纳金是万分之二到万分之五,但双方可以约定低过于这个幅度,延期交房后,可以带上合同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法律规定来支付。

苗荣盛认为,消费者在购房时,首先要明确细化开发商交房或是开发商所交房屋可能存在其他问题例如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交房的违约金滞纳金、其他经济损失等。按照《合同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一日产生一日的违约金。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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