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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体绿化被损每平方米高将罚2000元

解放日报  2015-06-18 03:00

[摘要] 截止到2014年,上海立体绿化面积已超过200万平方米。《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一审。本市拟立法为立体绿化提供法制规范,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

截止到2014年,上海立体绿化面积已超过200万平方米。《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一审。本市拟立法为立体绿化提供法制规范,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

为更好地拓展立体绿化的发展空间,此次立法对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和比例提出强制性要求。《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新建公共建筑中高度不超过50米的平屋顶,要求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中心城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的,也按照上述要求实施立体绿化。

其中“公共建筑”,特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务楼、影剧楼、体育场等,不包括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建筑。

“不超过50米”这个高度如何确定,也经过了专家论证。市绿化市容局局长陆月星介绍,考虑到本市建筑高度总体状况、立体绿化发展需求、建设养护成本以及立体绿化空间对公众开放的可行程度等因素,“平屋顶”的高度过低或者过高均不合适。2011年《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标准》明确,本市建筑高度采取“分区控制”方式,以符合地区空间景观构架的要求。由于立体绿化附载于建筑物、构筑物上,因此其视觉景观效果、环境特色等空间景观构架要素,有必要与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保持协调统一性。所以,《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平屋顶高度“不超过50米”的要求。

关于“30%”的比例要求,经专家论证,以建筑的屋顶附属设施占用面积比例为基础数据,结合本市现有立体绿化实例以及国外立体绿化实践做法,终予以明确。

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没有将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纳入强制实施立体绿化的范围,只是从鼓励的角度,引导适宜立体绿化的居住建筑、工业建筑等其他建筑依法实施立体绿化。陆月星解释说,因为考虑到居住建筑如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实施立体绿化涉及公共部位产权业主意愿等因素,而且其屋顶结构、形态比较复杂,立体绿化日常养护较为困难,目前尚不宜强制推广;工业建筑则由于受到生产类型、功能用途、材料结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建筑承重、防水隔热、水分涵养、有毒有害物质发挥等方面往往不利于立体绿化建设和维护,可行性较差。

《修正案(草案)》要求,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只有因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而且在扩建、修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有的立体绿化,并设有相应罚则,如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什么是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是相对于传统的地面绿地模式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绿化模式,是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沿口绿化、棚架绿化等为方法的绿化形式的总称。立体绿化不仅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净化城市空气、改善景观效应,且能实现建筑节能、缓解绿化用地矛盾,具有良好的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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