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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中院开庭审理状告呼市规划局案

法制网  2015-08-09 00:00

[摘要] 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乌云塔娜代表出席庭审的呼市规划局局长张国民做了相应的答辩,他们认为高层建筑间距与低层建筑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范廉等28人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规划行政许可案件”。这是8月4日下午在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幕。

2011年2月16日,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呼市规划局申请办理“逸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提交了办理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2011年8月2日,呼市规划局向鹏盛房地产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退休法官范廉老先生等28人所居住的住宅楼在鹏盛房地产公司拟开发建设楼房的北侧,他们认为新建楼房影响了他们居住房屋的采光,呼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国家关于建筑间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并且规划局没有依法实施许可前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程序也违法。范老先生等28人将呼市规划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许可,新城区法院在201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呼和浩特市规划局为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呼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范廉老先生等28名上诉人对于新城区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规划局为鹏盛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内容均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及使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撤销规划局为鹏盛公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原告牛国全介绍,按照《呼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鹏盛公司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39米,而鹏盛公司的建筑物高度超过了49米。新建楼层遮挡了自己住宅区采光、日照,严重超过了国家相关部门颁行的标准。

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乌云塔娜代表出席庭审的呼市规划局局长张国民做了相应的答辩,他们认为高层建筑间距与低层建筑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侧面间距不小于14米,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经过合议庭阅卷,初步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呼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违反“住宅日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二是鹏盛公司的该建筑物高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呼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是否合法。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之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行政诉讼法由1989年4月4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草案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一决定。这是自1989年制定后首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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