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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无名字 情侣分手诉请分房被驳回

西部网  2015-08-16 06:00

[摘要] 情侣恋爱期间为筑爱巢买房,关系破裂后要求分割房产,却因房产证上无名字,无实质共同购房证据被驳回诉讼请求。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4日披露,该院就此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分得一半卖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情侣恋爱期间为筑爱巢买房,关系破裂后要求分割房产,却因房产证上无名字,无实质共同购房证据被驳回诉讼请求。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4日披露,该院就此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分得一半卖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原告袁某与被告钟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关系密切的相处了一段时间,2008年,原、被告两人经协商,共同购买了上杭县金山商业城一套套房。2010年6月4日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钟某,共有情况未记载。之后,被告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告知道后,认为该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要求分得买房款被拒后,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袁某为证明房子属双方共有,提供了房屋的钥匙一份和存款凭证,以证明其出资房屋的装修费用,共同拥有该房屋。被告则辩称鉴于原、被告曾经的亲密关系,拥有房屋的钥匙不能证明原、被告共同购房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共同购买该房产。本案被告钟某出示了登记被告钟某的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委托购房协议书交房手续表,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钟某对该房产具有独立产权。在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钟某个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袁某应对共同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原告袁某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证实原、被告具有共同购房的合意和共同购房的协议,因此,原告袁某诉请其与被告钟某共同购买房屋,从而应分得一半卖房款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恋爱期间虽关系亲密,但在对待重大财产时应保持清醒头脑,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保存相关证据,以防之后出现纠纷时因拿不出证据而承担败诉风险,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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