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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否拥有宅基地?

北方新报  2015-11-11 10:22

[摘要] 【案例】王某自幼在农村长大,后到城市上学、工作,户籍也转为城镇居民,但其父辈在农村一直拥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因王某已在城市生活,只能在逢年过节回老家祭祀祖辈。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祖上房屋被他人拆毁并在宅基地上重新建起住宅。那么,已身为城镇居民的王某是否还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王某自幼在农村长大,后到城市上学、工作,户籍也转为城镇居民,但其父辈在农村一直拥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因王某已在城市生活,只能在逢年过节回老家祭祀祖辈。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祖上房屋被他人拆毁并在宅基地上重新建起住宅。那么,已身为城镇居民的王某是否还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现在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对于农村老家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该房屋已经被拆毁,属于事实行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再以宅基地使用权为由申请再建房屋。

(蒙信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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