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案例分析】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北方新报  2015-11-30 11:22

[摘要] 【案例】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3人分别与某单位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3人分别租赁该单位商场5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1年,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这3人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

【案例】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3人分别与某单位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3人分别租赁该单位商场5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1年,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这3人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同年6月15日,该单位未通知这3人“商场即将出售”的情况,而与另外3人丁、戊、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甲、乙、丙的门面在内的商场整栋房屋出售。同日,该单位召集所有租户开会,告之商场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同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由丁、戊、己收取。甲、乙、丙不服,以该单位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单位与另3人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超出承租房屋范围而改变。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呼和浩特站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