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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该归谁?土地房产证引发的纠纷

呼和浩特日报  2016-01-21 12:23

[摘要] “这栋房子可是我们夫妻俩一块砖一块砖亲手盖起来的,如今墙壁却被人砸坏了。”1月5日,赛罕区榆林镇古力半村村民张永青站在自家房子东侧,脸上尽显无奈,身后房子的墙壁上有三个大洞,其中两个洞已经被砸穿。

“这栋房子可是我们夫妻俩一块砖一块砖亲手盖起来的,如今墙壁却被人砸坏了。”1月5日,赛罕区榆林镇古力半村村民张永青站在自家房子东侧,脸上尽显无奈,身后房子的墙壁上有三个大洞,其中两个洞已经被砸穿。

宅基地之争引发纠纷

张永青的这栋房子是两层建筑,单层有3间屋子,二层楼房北面是三间低矮的平房。张永青说,她丈夫祖孙三代一直居住在这三间平房里,直到2012年,他们才决定再盖新房,选址就在平房前面的一片空地上,以前这片地是他们家的菜园子。为了省钱,他们并没有雇工程队,而是两口子亲自动手盖房。房子虽然建成了,但却没有钱装修,直到现在,他们还是住在经过简单装修的一楼,二层还是毛坯房

2015年初,远房长辈陈忠在领着家族中的几位长辈和村党支部书记来到了她家,称张永青夫妻新盖的这栋房子占用的宅基地属于陈忠在大伯陈喜盛,因为他手中持有一份1954年政府给陈喜盛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如今大伯去世多年,并无子嗣,这处宅基地理应由身为侄子的他来继承。

“自从我嫁到这里30多年以来,屋前一直是一块儿空地,后来我们种上了蔬菜。”张永青回忆,当时在场的长辈的确说这片空地上以前有房子,陈喜盛就住在里面,陈喜盛去世后,房子也就坍塌荒废直至变为空地。陈忠在向他们夫妻提出索要8万元补偿,但被他们拒绝。村党支部书记说,陈忠在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是否还有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确认,之后,此事就搁置下来。

房子一年被砸8次

记者进入张永青的新房,感到里面特别阴冷。张永青走进东面的一间屋子掀开炕上的铺盖,记者看到炕角有两个洞,其中一个脸盆大小,完全透光,另一个洞从外面捅进来一根棍子。

“去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丈夫从地里回来后发现新房墙壁被砸出几个坑,邻居们说,这是陈忠在干的。于是,我们去找村党支部书记反映情况,书记说已经警告过陈忠在。”张永青说,她当时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但没想到这仅仅是个开始。之后,张永青家的房子又被砸了7次。

12月初,张永青一家和陈忠在进行了一次协商。这次,张永青答应在12月15日之前给陈忠在28000元补偿。但事后,张永青经过多方咨询,认为自己不应该给对方补偿。结果到了12月28日和29日,没有拿到补偿款的陈忠在又连续两天来砸墙,将张永青家墙壁砸出三个大洞。

“这半年里,我们也曾多次报警,每次警察来了都会劝说陈忠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该砸墙,但陈忠在根本就不听劝阻。”张永青说,这半年时间,他们家每天都过得提心吊胆。

一张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当日,记者来到陈忠在家。因为陈忠在不在家,他的儿媳妇接待了记者,应记者要求,她拿出了那张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记者看到,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是1954年由当时的绥远县政府发给古力半村民陈喜盛的,上面不仅标注了陈喜盛的耕种的土地面积及位置,还有陈喜盛的住房面积和位置。可以看出,陈喜盛住宅的位置应该就是现在张永青建起新房的位置。

陈忠在儿媳妇告诉记者,陈喜盛是陈忠在的大伯,因为他没有子嗣,所以将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留给了陈忠在。2012年,张永青建房时,他们一家并不知情,去年知道后,才去向张永青讨说法。

派出所:陈忠在的行为涉嫌损害公私财物

张永青说,这一年里陈忠在多次来砸墙,她们也曾数次报警,但陈忠在每次被警察劝阻后,过几天又会来,直到12月28日那天,他在砸墙时才被警察带回派出所。

随后,记者来到榆林镇派出所,派出所石姓所长告诉记者,之前因为陈忠在砸墙牵涉到与张永青家有房产纠纷,而且情节比较轻微,派出所一直是劝阻处理。12月28日,陈忠在将张永青家的墙壁砸出3个大洞,已经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涉嫌损害公私财物,对此,他们已经郑重警告陈忠在,如果继续侵害张永青家房屋,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土地部门:争议土地属于灭失地,

应由村委会处理

陈忠在持有的那份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目前是否有效?有争议的这块宅基地又该归谁所有?带着这一系列问题,记者来到赛罕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采访了拥有数十年地籍管理经验的主任科员张静功。

张静功告诉记者,对于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目前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司法上都有一定争议,因为1954年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带有一定土地私有性质,后来土地收归国有,但并没有出台文件撤销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所以1954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该有一半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房产的所有权是有效的。

但是,陈忠在与张永青所争议的这块宅基地,因为上面原有的房屋已经坍塌,多年没有建房,这块地又成为了灭失地,对于灭失地的处理,根据我国土地法规,产权应该归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村委会有权裁定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归谁所有。

当日,记者与古力半村党支部书记陈云保取得联系。陈书记说,对于陈忠在与张永青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村委会已经多次协调,但协调不成,所以此事还是希望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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