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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语青城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引业主质疑

呼和浩特晚报  2016-02-22 10:23

[摘要] 连日来,不断有人拨打呼和浩特晚报新闻热线反映,水语青城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向业主收取1200元的停车费,以致没有租车位的业主不能把车开进小区。

连日来,不断有人拨打呼和浩特晚报新闻热线反映,水语青城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向业主收取1200元的停车费,以致没有租车位的业主不能把车开进小区。

近日,记者来到水语青城小区,只见小区内很多停车位上都没有车辆停放,反而在小区外的道路两旁停满了车辆。一位王姓业主告诉记者,由于小区物业要向业主收取1200元的停车费,很多业主都拒绝缴纳,只好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的路上。“把车停在小区外面很不安全,隔几天就有车玻璃被砸、轮胎被卸的事件发生,可是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曾找物业公司协商,希望能将停车费降一降,但是遭到了拒绝。”王姓业主说。

随后,记者找到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收取的是一年的停车费,而不是每个月1200元。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停车位上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能有效地对车辆进行管理。没有交停车费,业主的车辆是不允许进入小区的,这是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据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小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小区建设初期规划有停车位,这种情况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建设单位的,也就是说卖或租的权利都归开发建设单位。另一种情况是小区在建设之初没有规划停车位,小区有公共的停车位,业主将车停在该区域,物业公司为了方便管理也是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的,但是这个管理费要怎么收,物业公司必须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商议并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才可以,物业公司单方面没有权利收取管理费。

记者也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聂原灵律师。聂律师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与小区业主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因业主不租车位就不让车辆进入小区是不合理的。如果物业公司想要利用起那些空余的公共停车位,则需要通过和业主委员会商量并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才可以收费,物业公司因业主不租车位就不让车辆进入小区的做法实际上涉嫌强迫交易,侵犯了业主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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