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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吗?

北方新报  2016-02-29 12:22

[摘要] 【案例】2009年5月,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并把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等交付给李某,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5月1日止,并对房屋抵押事实进行了确认。但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还款,李某主张办......

【案例】2009年5月,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并把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等交付给李某,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起至2015月1日止,并对房屋抵押事实进行了确认。但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还款,李某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某拒绝配合。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法院经审理后,以房屋抵押无效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抵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否则系抵押无效。而实践中,借款人经常以交付不动产产权证书等来代替抵押登记,这种行为并不能够达到法律上认定的抵押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张某将房屋抵押给李某的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约定“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房屋归李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张某与李某约定的上述条款属于约定无效,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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