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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 “我的1万元去哪了?”

内蒙古晨报  2016-03-25 12:22

[摘要] “去年11月,我岳母在呼市金川开发区新天地,买了一套56平方米的公寓。当时售楼处的人打电话说是13.5万,我们去售楼部签合同,上面写的是12.5万,售楼处的人说把剩下的1万直接给他们就行。”这让连续有点不理解。

“去年11月,我岳母在呼市金川开发区新天地,买了一套56平方米的公寓。当时售楼处的人打电话说是13.5万,我们去售楼部签合同,上面写的是12.5万,售楼处的人说把剩下的1万直接给他们就行。”这让连续有点不理解。

顾客:1万元去向存疑

连续称:“当时在电话里售楼处的人也没说要给他们1万元。”事后,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连续,这1万元是优惠费。“我要求他们给我开张收据,售楼处的经理赵英杰给我写了一张收条。”连续说。

在连续出示的金川新天地认购书上,在总房款一栏写着125000元,连续提供的收条上写着:今收到郭永珍交来金川新天地25号楼**优惠费壹万元整,享受优惠,738元每平方米,面积55.75平方米,后期如出现退房,此费用不退,金川新天地售楼部。经办人为赵英杰,日期为2015年11月29日,收条上并没有加盖任何公章。

连续称,对于销售部收取的1万元,他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就一直没有去售楼处办理贷款事宜。

售楼部:1万元是团购费

针对连续反映的售楼部收取1万元现金一事,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了金川新天地售楼部的陈姓负责人,据陈先生介绍,在销售金川新天地的楼房时,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购房者支付1万元的团购费给销售公司,就可在购房时享受42250元的优惠,而销售部用这1万元支付销售人员工资、楼盘宣传和促销活动等。

对于连续称售楼处收取1万元后,却不给开具收据和发票,陈先生解释,“原则上我们连白条都不打,我们是销售公司,主要是收团购费,而开发公司是收房款,到时由他们开具发票或收据,如果连先生对于收取的费用有异议,我们可以把连先生交给我们的1万元和之前交付的购房款全部退给他,或者我们直接把1万元退给他,他需要再支付开发商42250元。”

律师:优惠费合理性无法律规定

针对此事,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苏律师介绍,如当时连先生支付了1万元,并与对方签订了合同,那说明连先生当时对这个事情是默认的,那当时买卖合同也就成立,而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而对于连先生称对方不开具发票一事,苏律师认为原则上在支付钱后,是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的,对于销售部收取优惠费到底合不合理,苏律师称目前法律暂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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