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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起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内蒙古日报  2016-08-29 12:23

[摘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区将从8月3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区将从8月3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8月31日起,全区企业(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二.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其它证照。

三.本次改革过渡期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1月1日。已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在过渡期内依然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四.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制度,改为由企业向工商部门年报并公示。

五.企业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业务时,工商、人社、统计、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不再收取相关登记费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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