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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内蒙古变更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

内蒙古晨报  2016-11-11 16:22

[摘要] 11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经自治区人民 同意,下发《关于变更我区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规范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自治区各口岸的物业服务费名称进行变更,同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

11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获悉,经自治区人民 同意,下发《关于变更我区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规范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自治区各口岸的物业服务费名称进行变更,同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2月1日起,《通知》规定,全区口岸物业服务费统一变更为口岸设施维护费,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口岸设施维护、管理等正常运行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执收单位为口岸 部门认可的在口岸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公司。

明确口岸设施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甘其毛都口岸按照过境货物每吨8元,公路口岸的过境车辆按每车次10元收费;策克、珠恩嘎达布其、黑山头、室韦等口岸及新批准开放的口岸统一按照过境货物每吨5元和公路口岸的过境车辆每车次10元收费。对货值每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贵重金属(铜精粉),可按照进出口货值的2‰收费,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策克口岸按自治区已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时限继续执行,但收费名称按本通知变更为口岸设施维护费。

《通知》要求,今后国家新批准的常年开放口岸,凡符合收费条件的,由盟市和扩权强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公示清单后,按照统一标准执收,不需再个别批准。收费单位应当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价格、口岸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 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通知》规定,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人民 口岸办,在本通知发布前批复的口岸物业服务费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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