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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10类无 人员 了

呼和浩特晚报  2016-11-16 10:55

[摘要]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 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我市无 人员登记 问题,11月14日,我市出台实施意见,为10类无 人员解决 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 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我市无 人员登记 问题,11月14日,我市出台实施意见,为10类无 人员解决 问题。

这10类可以登记为常住 的人员是: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 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我市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 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申请随父 的非婚生育无 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 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 地旗县级卫生计生 部门委托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 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 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无法申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 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 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1999年4月1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市区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 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机关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 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 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 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在原 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恢复常住 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 条件的,可以办理 迁移登记。

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 人员

本地因长期外出 被注销、漏登、漏录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 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 的,可以在原 注销(漏登、漏录)地恢复常住 登记。有原始 登记资料的,凭原始 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没有原始 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 登记。

七、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

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 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 迁移证件办理 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 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 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 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 登记。

八、《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 人员,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

九、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 人员

我市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市居民一方的居民 簿,申请办理常住 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 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 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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