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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可以撤销吗?

呼和浩特日报  2016-12-23 12:23

[摘要] 杨晓鹏和李迅典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为表达对李迅典的爱,在双方结婚前,杨晓鹏决定将位于赛罕区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更改为与李迅典共有,并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但并未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婚后,杨晓鹏、李迅典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分居。

杨晓鹏和李迅典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为表达对李迅典的爱,在双方结婚前,杨晓鹏决定将位于赛罕区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更改为与李迅典共有,并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但并未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婚后,杨晓鹏、李迅典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后,杨晓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李迅典不同意,并表示如果杨晓鹏坚持离婚,则要求其按照婚前协议支付房子价值的一半给她。对此,杨晓鹏坚决不同意。杨晓鹏咨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其效力问题应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公共、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若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亦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应认定协议效力。本案中,夫妻双方名义是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实质是杨晓鹏将婚前财产无偿赠与李迅典,应当按照赠与协议处理,而非婚前财产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对于因夫妻之间对不能预期的财产进行赠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故夫妻一方主张离婚,且不愿意再继续履行该财产协议的,在赠与财产没有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配偶继续履行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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