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介不退还代理费合理吗?

呼和浩特日报  2017-01-11 10:22

[摘要] 2016年4月,经房屋中介介绍,市民吕慧敏准备购买杨亚宁位于新城区的一套成交价为39万元的住房,并与房屋中介及杨亚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有房产中介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吕慧敏应向房屋中介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1.8万元的约定。

【案例分析】2016年4月,经房屋中介介绍,市民吕慧敏准备购买杨亚宁位于新城区的一套成交价为39万元的住房,并与房屋中介及杨亚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有房产中介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吕慧敏应向房屋中介支付代理费及咨询费1.8万元的约定。签约当日,吕慧敏支付杨亚宁购房定金10万元,支付房屋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1.8万元,并约定第二天一早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谁知第二天,杨亚宁的妻子以该房屋房主为其与杨亚宁两人,而杨亚宁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其后吕慧敏与杨亚宁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吕慧敏与杨亚宁之间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拿到判决书后,吕慧敏要求房屋中介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1.8万元,但房屋中介负责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房屋中介该履行的职责已尽到为由不予退还。吕慧敏咨询,房屋交易终未达成,房屋中介不退还代理费及咨询费合理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一定熟知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其明知卖方杨亚宁只是该套住房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产权人杨亚宁妻子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杨亚宁的情况下,仍然去促成吕慧敏与杨亚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终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中介的行为损害了居间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吕慧敏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无权要求吕慧敏支付报酬。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呼和浩特站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